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适用的主体是我国境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法人,也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也包括进入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的地域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内。生效的时间是1996年4月1日。
2、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规范包括在工业、交通等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和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还包括与固体废物具有相同特性和污染防治要求,可以与固体废物共同控制而又未被纳入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范围内的高浓度液态废物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废物。
3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调整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行为规范,既包括治理已产生的污染,还注重污染的预防;既包括单纯的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置,还着眼于不产生、少产生固体废物或对已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同时,对产生、排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到处置固体废物的各个环节都进行了规范。
4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因为我国已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对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废水污染环境的防治和废气污染环境的防治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同时,由于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有许多特殊问题,需要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因此,也不适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